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民终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镇***村3区2排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晟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A9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恒晟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21)黑1282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鹤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