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晟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恒晟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民终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镇***村3区2排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晟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A9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恒晟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21)黑1282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鹤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