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民初22938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六合顺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36号楼1层全部。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告:领创未来(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5号及5号院3号楼9层2**10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北京六合顺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顺公司)、领创未来(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创未来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六合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被告领创未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支付医药费137404.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21930元、误工费120000元、伤残赔偿金4075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338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1250元、鉴定费3650元、交通费1000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0元,共计558813.1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7日9时50分左右,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嘉园一里32号楼的“六合顺生活超市”项目改造施工过程中,原告在楼外电梯基坑开挖作业时,临近电梯基坑一侧边缘的新砌筑挡土墙发生塌陷,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就诊,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骨折等,并于2021年1月27日入院治疗。后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的一般生产事故的请示,领创未来公司、六合顺公司被给予行政处罚,***、***、***、***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合顺公司辩称,原告与我公司没有劳务关系,原告的雇主为领创未来公司,应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塌陷的墙为我公司与领创未来公司修建,但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出现安全事故由领创未来公司承担责任。
领创未来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与六合顺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前期工程合同,前期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付款;涉案工程为挖电梯基坑,非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我公司也没有参与;出事的项目是六合顺公司与***私自交易的项目,与我公司无关。
***辩称,我不是老板,原告是我找过去的;基坑项目是我与六合顺公司交易的项目,倒塌的墙是领创未来公司与六合顺公司的项目,领创未来公司找我进行现场施工;我现场指挥失误,我已为此承担刑事责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六合顺公司租赁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一里32号楼(以下简称嘉园一里32号楼)作为经营场所,并委托领创未来公司进行施工改造。2020年8月13日,六合顺公司(甲方)与领创未来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嘉园一里32号楼结构改造项目;工程内容“包含内容结构设计图、竣工图等依据合同附件所提供的图纸,乙方上报的本工程报价范围内的工程。室内拆除结构墙改为门式钢架框架结构(详见结构加固施工图纸),包括本工程范围内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外运”;工程固定价款为930000元;承包范围外的新增工程处理办法为“如施工过程中应甲方要求出现的在本工程承包范围外的新增工程,由乙方将新增工程内容及报价上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施工,费用另行计算”。
2020年11月,室内施工完成以后,六合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计划在该建筑北侧加装一部电梯,并与领创未来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沟通电梯井道改造工程的报价,双方口头协定价款为16万余元。2020年12月3日、2021年1月12日,***两次向***转账共计100000元。2020年12月2日,领创未来公司为六合顺公司出具了100000元室外电梯施工费用的收据。
***安排***带领临时雇佣的施工人员负责电梯井道改造工程的具体施工,该工程包括拆除原挡土墙并在原挡土墙北侧20厘米处砌筑一30米左右的新挡土墙和开挖电梯基层等。***于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通过微信陆续向***转账工程款约100000元,并多次询问工程进度,提出要求。2021年1月19日,***向***微信转账20000元。
2021年1月12日,新建的挡土墙部分倒塌,后由工人重新砌筑,并于2021年1月15日砌筑完成。2021年1月22日,嘉园一里32号楼北侧污水管道堵塞,导致该楼东侧附近漏水,维修工人对该处进行污水管线维修。2021年1月27日,***等工人在墙下进行电梯基层作业时,该墙体发生一体性倒塌,致***右侧股骨颈骨折、右侧踝关节骨折等多处损伤。
经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认定:新建挡土墙不符合质量施工相关安全标准,生产场所环境不良,工人冒险进入危险场所作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南侧电梯基层开挖对墙体向南侧整体倾覆存在一定的影响;挡土墙北侧更换污水管道施工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对挡土墙倾覆可能存在一定的影响。领创未来公司在收取挡土墙施工款后,未制定施工方案,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指导,未按照建筑业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组织施工,以及六合顺公司对本单位建设工程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建筑业相关法规和标准,未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于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3月4日期间,在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右侧股骨胫骨折,其他诊断包括右侧踝关节骨折、颌面多发骨折、多发肋骨骨折等。***因2021年1月27日就诊产生救护车费50元、转运费120元、医师服务费70元、门诊医疗费5907.92元,因住院产生住院费131257.25元。***购买下肢矫形器具、腋拐、坐厕椅、轮椅共计花费11250元,并向北京丰合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3月3日期间护理费4830元。六合顺公司、领创未来公司分别为***垫付医疗费30000元,并分别支付***家属住宿费10000元。另,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六合顺公司与领创未来公司分别支付***100000元补偿。
2021年9月14日,本院作出(2021)京0106刑初806号刑事判决书。***、***及***因涉案安全责任事故,被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处刑。***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2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2刑终5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的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文书记载被害人*****“……在砌墙期间我是搬水泥、搬砖和清垃圾。案发当天就是***让我去现场清渣土……”;证人*****(该人系电梯井道改造工程的建筑工人)**“……我们六人在墙的南侧干活,之前来的那三个人负责用电镐铳垫层,我和***、**负责清理他们三个人铳下来的建筑垃圾……这活是我老乡***介绍给我的,在丰台区嘉园一里附近挖沟做小工。我们所做的项目属于改造装修项目。我和***、**三个人负责清理建筑垃圾,别的不干。我们施工没有人对我们进行过安全教育,也没有安全员”;证人**(该人系电梯井道改造工程的建筑工人)**“……我参与这个施工是被工友***叫过来的,2021年1月中旬才来这个施工队,施工队头叫***,工人有***,***,剩下的两个被墙压死的工人我叫不出名字。我来这个施工队就帮着垒墙、清理垃圾。十多天以前,本来墙已经垒好了,我以为干完了都不准备去了,结果***给我打电话说墙倒了还得再垒,具体原因可能就是冬天水泥干的慢,再加上我们自己往墙缝里填过渣土,墙体受力才倒的,后来我们就把墙重新垒起来。为了防止再倒,加了柱子、钢筋和圈梁,并且我和其他工友再也没往墙缝里填过东西,准备等完工后再回填。过了十几天,我们开工凿一个槽,是去世的两个工友负责凿的,使用的是电镐,案发时已经凿的差不多了。我和***负责清理垃圾,我在上面清,***在下面清。我们北侧也有一个施工队在抢修下水道,也正在使用电镐清理石头。大约9点多,我把垃圾车推到房前倒垃圾,结果听到一声巨响,我赶紧回去看,之前垒的墙到了,***和叫不出名字的两个工友被压在下面,***也被压住了腿,***和我一样在上面清理垃圾没有被砸。***有些皮外伤,***受伤严重送到医院救治,另外两名我叫不出名字的工友已经死了。我们北侧还有一个施工队,他们是修下水道的。当时双侧施工队同时施工,我们这边用电镐凿坑,北侧施工队也在用电镐清理石头。我们工头***平时对我们有安全教育,开工的时候都会强调安全问题……”。
经本院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作出京盛***所[2022]临鉴字第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右髋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右侧第3-9,左侧第3-8肋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25%;被鉴定人***误工期建议为180-365日,护理期建议为90-180日,营养期建议为90-210日。***为此支付鉴定费3650元。
另查,***父亲为***,出生于1945年8月10日,包括***在内有五名子女。***与***为夫妻关系,***为***女儿,出生日期为2005年11月24日。***自2019年5月21日起在北京申领了北京市居住证,居住期限直至2022年10月29日。
双方对以下证据和事实存在争议。***主张系***找其到涉案工地工作,约定每天工钱为450元,由***向其支付工钱;***系代表领创未来公司为其发放工钱,即使其存在向其他工人发放工钱的情况,也系在***及领创未来公司指示下发放。
***主张电梯井道改造工程系领创未来公司与六合顺公司交易的项目,其负责现场施工管理,该项目于2022年1月15日完工,人工工资约10万元已结;***系他人介绍来干活的,其按大工标准为***计算薪资,即每天450元,小工按每天300元计薪;其他人都是***找来干活的,其向***转账发放工人工资,由***进行工资分配;由于基坑深度不够,六合顺公司法定代表人***让其把基坑按要求加深,其给***报价3万元,***已付2万元,该基坑深挖项目系其与六合顺公司交易的项目;其于2022年1月21日、22日另外找来两名工人(即两名死者)挖坑,并于2022年1月27日找来***等人清理渣土。
领创未来公司主张电梯井道改造工程以及后续基坑深挖工程均与其无关,均系***与六合顺公司交易的项目。六合顺公司对领创未来公司上述主张不予认可,主张其系与领创未来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只是后续增项工程未签订书面协议,***系领创未来公司的施工负责人,小额基坑深挖的款项就直接支付给***了。
本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根据在案证据以及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塌陷的挡土墙的建设单位系六合顺公司,施工单位为领创未来公司,领创未来公司又将包含挡土墙施工在内的电梯井道改造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进行施工,该挡土墙确实存在不符合建筑施工相关安全标准的情况。现挡土墙塌陷,造成***受伤,故六合顺公司、领创未来公司、***应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同时认定工人存在冒险进入危险场所作业的情况,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其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综合考虑案情,酌定***的责任比例为5%。就***的各项诉讼请求,关于医疗费137404.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护理费2193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1250元、残疾赔偿金407590元,***主张的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认定的误工期、营养期,结合案情分别酌定为88200元、7500元;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经核算应为21049.45元(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关于交通费,结合案情酌定为500元;关于鉴定费,根据票据确定为3650元;上述费用,由六合顺公司、领创未来公司、***按95%的比例进行赔偿。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案情酌定为15000元。上述赔偿数额还应扣除六合顺公司、领创未来公司已向***支付的280000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六合顺超市有限公司、领创未来(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02540.65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8元,由***负担2347元(已交纳)由北京六合顺超市有限公司负担23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领创未来(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3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负担23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