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8137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领创未来(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5号及5号院3号楼9层2**1009,实际经营地北京市大兴区绿地缤纷城B座810。
法定代表人:**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领创未来(北京)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领创未来(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一并提起时简称二被告,分别提起时称***、领创未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王有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