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班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622民初72号
原告:**当周,住青海省班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吉措。
被告:***,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青海省玛沁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青海省玛沁县大武镇雪山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陈留代。
原告**当周与被告***、青海省玛沁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当周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当周与被告***、青海省玛沁县建筑工程公司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当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当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00元,减半收取计925.00元,由**当周负担。
审判长 翟同林
审判员 刘青琴
审判员 袁国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志平
书记员 扎西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