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班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622民初3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三界镇红家村**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华蛟,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玛沁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青海省玛沁县大武镇雪山南路0350。
法定代表人:陈留代,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国,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升平镇积泉村**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四川中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玛沁县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7.0元,减半收取计2703.5元,由***负担。
审判长 索南拉旦
审判员 袁 国 辉
审判员 李 生 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 占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