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宇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与万宇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5民初32940号
原告:**,男,193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五厂退休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立和,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第五客运分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5号楼一层102、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李金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女,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万宇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徐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廷奇,男,195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万宇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项目总监。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八公司)、万宇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宇公司,与城建八公司合述简称二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赔偿房屋装修费9万元,购买家具、衣服、被褥、家电费用4万元,在外居住费5.4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初,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组织,由城建八公司施工、万宇公司监理,对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北里1号楼进行老旧区综合治理(抗震)惠民工程。9月11日早晨,邢立和接到邻居电话,说家中漏水,邢立和回到原告家中,发现包括卫生间、厨房在内所有房屋屋顶全部存在不同程度漏雨现象,部分家具损坏,邢立和找到施工单位,因对赔偿存在异议,9月12日前往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信访办谈家中漏雨及赔偿事宜,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陈年英承诺赔偿问题可以解决,漏雨之事也不会发生了。然而9月26日的大雨彻底毁了原告房屋,屋顶全面漏雨,家具、被褥全部及部分衣服被雨水浸泡,一些照片及资料在水中损毁,雨水冲刷了屋内墙面及顶板,一片狼藉,房屋已失去居住功能!屋内漏雨情况随着自然降雨反复发生至10月6日才告结束,前后漏雨八次!万宇公司形同虚设,没有起到监理责任。
城建八公司辩称,一、我公司不是本案责任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作为北京市朝阳区直管公房老旧小区综合治理工程(抗震)六标段的施工单位已经按照设计单位的图纸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监理单位万宇公司的要求施工并完善相关工程手续,无论从程序方面、管理方面、实际操作方面均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突发不可预见的降雨,我公司已经采取积极措施减轻损失,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二、由于该工程的设计图纸未考虑雨季施工问题存在一定缺陷,常规的防雨措施无法满足雨季施工的防水需求,在我公司提出变更图纸的合理化建议后并未得到代建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的同意,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只能按照合同约定以原图纸方案施工,此缺陷也是造成此次漏雨事件的主要原因,应在本案中追加上述责任主体,厘清案件事实,划分责任。三、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有效证明赔偿金额的合理性,不应予以支持。四、原告称我公司“野蛮施工”不具有客观性。五、我公司因本案聘请律师直接支出的相关费用亦应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
万宇公司辩称,涉案工程2016年5月26日开工,程序齐全,施工组织准备充分。整个工程是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危险性比较大,我公司很重视,代理人也常驻现场。拆除屋顶前我公司和项目负责人上去看过,拆开下面都是空心板,空心板板缝之间没有填好,面积比较大,1000多平米。拆开一块以后,施工单位觉得拆不了,将来不好控制,向我公司反映说能不能不拆,后来找设计院,设计院坚持说这是危房,不拆不行,就按照施工图纸拆除并加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系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北里1号楼4单元5层506-507号房屋所有权人。2016年9月左右,城建八公司对呼家楼北里1号楼进行综合整治工程(抗震)施工,万宇公司系监理公司。施工过程中,措施不当导致雨水从楼顶渗透至涉案房屋,导致财产损失。事发后,原告收到城建八公司给付的1200元赔偿款。
涉案房屋是1963年左右建设老房屋,屋内家具家电亦属于老旧物品。关于具体财产损失数额,原告没有提供确切证据。城建八公司曾经对于涉案房屋损失申请评估,北京东×××月29日出具报告,对原告受损房屋及物品采用重置成本法,委估资产评估值为52800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城建八公司施工中因过错导致原告财产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万宇公司监理不到位,存在共同过错,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二被告认为系其他单位原因造成,另行解决。关于房屋装修费,购买家具、衣服、被褥、家电费用,参考评估报告确定,在外居住费考虑到修复影响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以上作为损失一并判处,并扣除已支付的12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万宇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六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0元,由原告**负担278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万宇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7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海朝
人民陪审员王璧珠
人民陪审员张兰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田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