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宇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万宇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民初2217号
原告:**,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告:万宇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6-328室。
法定代表人:熊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万宇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诉称:我于2018年10月19日—2020年10月1日在被告处任监理工作。2019年3月20日之前,与被告系劳动合同关系,之后因我年满六十周岁,转为劳务关系。2020年10月3日我被被告解除劳务关系。我在2020年间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有14天加班,其中四个节假日的工资,被告在解除劳务时,无故扣除不予给付,经数次索要,被告拒之不理,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劳务工资2905.5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万宇国际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原告所从事监理工作的工程名称为《赛特奥莱商业街》、该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为沈阳市,其合同履行地管辖法院为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