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永升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申10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军平,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友谊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军平,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鑫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胜利路26-33-3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胜利路26号33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新疆**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设计研究院)因与被申请人新疆鑫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投资公司)、新疆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房产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2民终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东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彭  英  琪 审判员 热依拉·买买提 审判员 葛  瀚  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菲鲁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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