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永升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永升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与新疆臻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0203执104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永升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友谊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臻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经六路20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永升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臻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新0203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新疆臻达投资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630054.3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证券,京东、支付宝、财付通账户,车辆等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疆臻达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 佩 军 审判员 李 武 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 亚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