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永升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永升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与新疆臻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0203民初1101号 原告:新疆永升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友谊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4年9月23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克拉玛依区康城。 被告:新疆臻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经六路20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永升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升设计院)与被告新疆臻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达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升设计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臻达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升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22892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326211元(自2016年3月至2019年3月止共3年期间,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委托原告就克拉玛依西域奇石***及其室外工程进行项目设计,并先后签订合同和补充协议。原告按期将设计相关材料交付被告,被告于2016年2月前支付设计费共136万元后,余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臻达公司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4日及8月8日,原告与被告就克拉玛依西域奇石***室外工程及单体工程分别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分别约定用地暂定面积为1万平方和单体(6-13号楼)建筑用地面积为67210.25平方,单价分别为6元/平米和40元/平米,合同金额分别为60万元和268.84万元,分期付款,最后一期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七日内付款,并分别约定若被告未按约定日期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和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该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年3月及8月,原、被告就该项工程单体的设计签订了补充协议两份,增加设计费分别为9万元和35万元。2014年至2015年,原告向被告交付相关设计资料。截止2016年2月,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36万元。 另查,2014年城乡规划局审批用地项目面积分别为室外规划用地面积为151038.49平方,6-13号楼单体总建筑面积65230.08平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设计费2289200元的诉讼请求,结合双方合同约定单价、审批面积及原告认可被告已付款时间,原告主张金额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自2016年3月至2019年3月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的利息326211元,因该设计项目已实际完成,相关设计材料均交付被告,原告主张自最后一次付款期起算,且该金额并未超出其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金额,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臻达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当庭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疆臻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永升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设计费2289200元,违约金326211元,合计26154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10.90元、邮寄送达费32.40元,由被告新疆臻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