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6665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鼎赫(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美安路1号2幢00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鼎赫(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中鼎赫(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此次起诉,并无不妥,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齐 松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