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能兴科(北京)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11206号
原告:中能兴科(北京)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2号院4号楼2层3202室。
法定代表人:郝春来。
被告: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丽丽。
原告中能兴科(北京)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中能兴科(北京)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中能兴科(北京)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能兴科(北京)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奇琦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