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8民初3615号
原告:***,女,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中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小牛群镇农畜产品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贺敬虎,职务经理。
被告:中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门区石龙南路10号190室。
法定代表人:赵延良,职务经理。
被告:内蒙古九牧合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小牛群镇农畜产品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光,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中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九牧合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孔维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缪佩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