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民初333号
原告:石家庄盛世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420号国际商住城48-1-1102。
法定代表人:刘胜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郁、胡雨苗,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嘉能源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昌平路387号7号楼一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沈晓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起淮,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盛世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嘉能源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被告中嘉能源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于拍卖合同纠纷,应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即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申请人住所地在北京市昌平区,涉案的“2018北京秋季艺术品拍卖会”举办地点为北京湖南大厦,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整个拍卖交易过程均在举办地完成,因此争议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或者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在其起诉时提交的2014年1月1日的拍卖规则(繁体字)虽然将争议解决规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拍卖规则系原告单方定制的格式条款,且并非针对涉案双方的具体交易的约定,且申请人并未对拍卖规则单独签字确认,该条款不是申请人与原告对管辖进行协议约定的结果,该单方条款对管辖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018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0001052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注明“买受人已认真阅读《石家庄盛世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同意遵守拍卖规则中的一切条款,并按规定向石家庄盛世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款及酬金”,确认书后附的拍卖规则第六十三条约定“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含但不限于委托、竞买、付款、领取拍卖品等方面的争议,由相关各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所提起的诉讼,由拍卖方即石家庄盛世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确认书明确约定了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石家庄盛世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420号国际商住城48-1-1102,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对被告中嘉能源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嘉能源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巧莲审判员张巧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