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富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富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执保266号 申请人:***,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被申请人:中交富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1420-DXF2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F1KG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西里5号4幢106-1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13772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阳弘颐康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后所村乌当区东风镇翠湖路6号一乐湾国际旅游综合体G(17)056号地块(商业2)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MA6E3EPK8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交富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弘颐康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富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弘颐康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账户2462013.75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保单号为65308128020210000014的责任保单对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富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信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弘颐康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62013.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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