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京0106行初340号
原告中科金石(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景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新华,中科金石(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肖敬,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伟,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旭升,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
法定代表人徐熙,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丽,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原告中科金石(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及被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中科金石(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科金石(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金石(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科金石(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凤琴
人 民 陪 审 员 杨永才
人 民 陪 审 员 李利芳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杜明哲
书 记 员 刘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