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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智达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2民辖终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荣汉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岳李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彭佳琪,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智达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北坊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英振,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东荣汉邦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荣汉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智达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达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39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东荣汉邦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工程虽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但东荣汉邦公司、智达远公司并非大兴区旧宫医院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承包人,即使双方参与了该工程,双方之间的纠纷也是一般的经济合同纠纷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约定了纠纷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本案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智达远公司对于东荣汉邦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智达远公司依据《合同书》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东荣汉邦公司支付工程款等,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合同书》所涉工程为“北京市大兴区旧宫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按照上述规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东荣汉邦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英
审判员  朱印
审判员  吴静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长亮
书记员韩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