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1民初17368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岳李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彭佳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超,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东***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肖金良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