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405执1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公司注册登记信息;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有土地登记信息。经调查,上述财产已被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准备对上述财产轮候查封时,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了(2017)黑04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债权人对被执行人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5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4民终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