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13229号
原告:中易福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赵学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中易福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浸秀互娱(北京)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新国。
被告:浸秀夜宴(北京)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韩新国。
原告中易福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浸秀互娱(北京)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浸秀夜宴(北京)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中易福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易福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易福源(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宋晓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师 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