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民终5239号
上诉人天津世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9民初10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9民初109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世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268元,上诉人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9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吉堂
审判员 王润生
审判员 刘 芳
法官助理孔娇阳
书记员陈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