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民申14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复疗养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樊晓斌,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杰,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世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广银大厦13层1301室。
法定代表人:周红,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复疗养中心因与被申请人天津世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终8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复疗养中心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复疗养中心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复疗养中心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方 哲
审判员 张 胜
审判员 段昊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沁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