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开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04执1377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国投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友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伟、杜依康,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开封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馆驿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俊山,总经理。
开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开封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4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封市润达置业偿还原告开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及2016年1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5512元,由被告开封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开封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开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开封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9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2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毛庆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静
书记员张晓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