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10346号
原告:山东艺翔时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百丰商务中心0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OPFE1D。
法人代表姓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宁太白湖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宁撸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街道***街9号(机关招待所东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7LBSXFST。
原告山东艺翔时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撸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艺翔时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艺翔时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艺翔时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8元,由原告山东艺翔时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