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12民初123号
原告:贵州智创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问来方舟G1组团26-31栋地下室负2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MA6DJ4W32W。
法定代表人:石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健,贵州同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城投集团乌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光路街道办事处奶牛场中天·吾乡B14组团l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5609140894。
法定代表人:黎帮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玉,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原告贵州智创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城投集团乌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贵州智创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智创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智创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哲武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