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执1948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智创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G1组团26-31栋地下室负2层8号,法定代表人:石磊,机构代码:91520100MA6DJ4W343;
被执行人:中瑞恒泰(贵州)置业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城北路水电新楼5楼1号,法定代表人:文聪,机构代码:91520121MA6HA7AD70。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03民初951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贵州智创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瑞恒泰(贵州)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一、被告中瑞恒泰(贵州)置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贵州智创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款项本金201966.5元,于2021年09月2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如被告中瑞恒泰(贵州)置业有限公司不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协议,则原告贵州智创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除有权向被告收取已经产生的违约金19740.52元外,还有权向被告收取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尚欠款项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的四倍从逾期之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
三、诉讼费减半收取3063元,由原告贵州智创博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瑞恒泰(贵州)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1707.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 雷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汉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