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中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大雁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柏中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02民初1717号
原告:武汉大雁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03385120E。
法定代表人:杨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征鸿,湖北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中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1FB5X。
法定代表人:邵仁志,董事长。
原告武汉大雁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柏中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受理后,被告柏中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备忘录》第10条载明,“因本备忘录发生纠纷,各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提交甲方注册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该条款为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大雁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42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龙振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