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902执97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九洲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杨梅翠,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江东廷,董事局主席。
申请执行人山东九洲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商初字第9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泰安市财政局工程施工保证金,该保证金暂时无法提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商初字第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审判员 王志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商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