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九洲园林有限公司

山东某园林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某园林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20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岱民保字第146-1号
申请人山东九洲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杨梅翠,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泰安市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志高实业集团),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虎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江东廷,任经理。
申请人山东九洲园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市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志高实业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志高实业集团)工程施工保证金279.2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志高实业集团)在泰安市财政局工程施工保证金279.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李 兵
审判员 杨金山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