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4执2909号
申请执行人:******容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友谊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河北东路96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容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0104民初124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63685.17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3855.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