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14060号之一
上海摩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联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沪0104民初1406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南昌联海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上海摩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南昌联海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昌联海实业有限公司、贺海勇银行存款人民币1,094,925.87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