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锐之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广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7727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锐之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菱安路8号附63号3楼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9U3688。

法定代表人:邹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军,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广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四路72号八卦岭工业区411栋7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7305X。

法定代表人:章明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杨文,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四川锐之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之楠金属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广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美达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锐之楠金属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广美达装饰公司价值450,000元的财产。锐之楠金属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价值450,000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广美达装饰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故对于锐之楠金属公司提起的保全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深圳市广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5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双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孙中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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