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艺青达玻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民初12173号
原告:青岛艺青达玻璃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三路87号北院17号。
被告:深圳市广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四路72号。
原告青岛艺青达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青岛艺青达玻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艺青达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明琼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玉毓
书记员赵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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