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锐之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3383号

原告:四川锐之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菱安路8号附63号3楼303号。

法定代表人:邹建,任四川锐之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军,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四路72号八卦岭工业区411栋709。

法定代表人:章明霞,任深圳市广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杨文,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锐之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之楠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美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

锐之楠公司诉称,2018年10月13日,锐之楠公司与广美达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由锐之楠公司向广美达公司供应华润金悦湾2期21、22号楼公共区域装修所需金属制品。合同签订后,锐之楠公司向广美达公司供应共计812,308.31元的金属制品,所供货物均已经广美达公司检验合格。锐之楠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后多次向广美达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但广美达公司在支付370,000元货款后未再支付款项,为了维护锐之楠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广美达公司支付款项442,308.31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自2019年9月8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广美达公司承担。

广美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由广美达公司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即工程所在地为成都市青羊区,广美达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本案应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或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广美达公司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锐之楠公司和广美达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根据锐之楠公司和广美达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的内容,确认工程地点位于华润金悦湾2期21、22号楼,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即工程所在地为成都市青羊区,且广美达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四路72号八卦岭工业区411栋709。本案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即成都市青羊区和被告住所地即深圳市福田区。广美达公司的住所地以及合同约定履行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锐之楠公司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来确定由锐之楠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锐之楠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因此,广美达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深圳市广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洪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冬梅

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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