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庆市雯欣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22民初2278号
原告:深圳市广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四路72号八卦岭工业区411栋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7305X。
法定代表人:章明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一礼,枞阳县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雯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迎江世纪城·启航社1幢十四层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NWEJN3X。
法定代表人:徐虹,该公司经理。
原告深圳市广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雯欣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安庆市雯欣商贸有限公司立即一次性支付票据金额56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10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案件受理费由**、安庆市雯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自称可以在贴息较低的情况下兑换承兑汇票。2018年8月14日根据**的指定,原告将前手背书人“成都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背书的“出票人华润置地(成都)青羊有限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230865102034720180622211982324,金额为1031106.72元整,背书时间2018年7月9日)后手背书给安庆雯欣商贸有限公司。同时,双方约定贴息费为33406.72元,即**、安庆市雯欣商贸有限公司应找回原告现金997600元整。安庆雯欣商贸有限公司收到原告背书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于2018年8月14日向原告法定代表人章明霞现金转账922600元整,并微信语音承诺余款75000元在公司财务出差归来授权即可付清。后在原告多次催讨情况,**又于2018年10月19日向原告法定代表人章明霞转账19000元,余款56000元一直未付。为此诉讼,请判如所请。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票据支付地不在枞阳县,且被告住所地均在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案管辖法院应在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票据支付地不在枞阳县,且被告住所地均在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毕晓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婉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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