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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众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通奥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2822财保3号
申请人:巴州众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679291835D,住所地库尔勒市铁门关路西侧C段南陶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阮良鹤,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通奥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轮台县红桥石油服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27344557929。
法定代表人:沈海洪,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巴州众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通奥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塔指东路支行的账户为30341201040007553的账号中的1891237.63元存款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巴州众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一辆新M1R6**号雷克萨斯越野车和一辆新M588**路虎揽胜越野车作为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巴州众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利于判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新疆通奥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塔指东路支行的账户为30341201040007553的账号中的1891237.63元存款进行财产查封、冻结等措施。
二、对申请人巴州众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一辆新M1R6**号雷克萨斯越野车和一辆新M588**路虎揽胜越野车车籍进行查封、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巴州众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迪丽拜尔·阿皮孜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泽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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