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启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子、吉林省**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4执保28号
申请执行人:***子。
被执行人:吉林省**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沈阳铁道双瑞站车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子与吉林省**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沈阳铁道双瑞站车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吉林省**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沈阳铁道双瑞站车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吉林省**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沈阳铁道双瑞站车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账户存款人民币23752.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苟东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