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启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省**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民初2566号
原告:**,女,199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省**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富路1567号诺睿德商务广场B11栋9层912室。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康 倩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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