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德照明电气有限公司

328**与***、江苏科德照明电气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84民初328号
原告:**,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女,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告:江苏科德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科德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应按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