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德照明电气有限公司

付俊、常州市金浦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苏科德照明电气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执5417号

申请执行人:付俊,男,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代理人:焦锋锐,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金浦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邹区村后施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科德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太宝。

申请执行人付俊与被执行人常州市金浦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江苏科德照明电气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民终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78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人付俊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表示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同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常州市金浦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宝账号存款的冻结措施。

2018年11月20日,本院依法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被执行人常州市金浦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宝账号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执5417号案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彤

审判员周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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