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德照明电气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科德照明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怀化市山下花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生态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1202民初307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科德照明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怀化市山下花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生态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科德照明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2元,依法减半收取7441元,由原告江苏科德照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 燕 人民陪审员  汪秀菊 人民陪审员  王 健
代理书记员  何晶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