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德照明电气有限公司

**与武汉市东西湖区城乡建设局、江苏科德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537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科德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张太宝。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陶连生。
原告**诉被告江苏科德照明电气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城乡建设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已与被告江苏科德照明电气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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