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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富地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翟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2民初13842号
原告:北京富地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05-24-101号。
法定代表人:周焕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娟,女,1984年11月6日出生,回族,该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田作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武民,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该村委会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富地勘查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周焕波、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武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2081490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就“翟里新农村建设项目勘察、测绘工程”签订了《测绘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新农村建设实施测绘、勘察工作,测绘目的为项目工程测绘、岩土工程勘察,原告同意接受委托;合同暂定总价为638645元,后续应被告要求,增加了工程量,最终合同金额为2957063.24元,测绘工作开始后,原告按照约定四次向被告提交测量工程工作量确认单及工作成果,被告签字确认,并在用户信息反馈调查表中填写对工程质量、服务态度、技术服务等方面非常满意。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圆满的完成了合同约定及额外增加工作量的全部工作,并于2013年11月27日得到被告确认后撤出现场。经双方结算,合同结算总价款为2957063.24元,被告应于2012年12月6日前全部支付上述费用,但被告一分未支付,始终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给付,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涉案的测绘工程是原告干的,也交工了,也认可尚欠款项的数额。但希望本案处理完毕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一份纸质版和电子版的测绘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全部事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认可原告主张的技术服务费2081490元,且同意给付,但被告目前资金紧张无法立即支付,表示会尽力筹款尽快给付原告。基于被告的自认,并结合原告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测量工程工作量确认单及工作成果等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给付技术服务费共计20814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拖欠原告技术服务费时间较长,原告在本案中并未主张利息损失等,故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关涉诉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北京富地勘察测绘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20814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10元,由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何杨彪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