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12民催2号
申请人:北京富地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
法定代表人周焕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美。
申请人北京富地勘察测绘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申请人北京富地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富地勘察测绘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富地勘察测绘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一百元,由申请人北京富地勘察测绘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熊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喻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