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4814号
原告:北京富地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33幢C栋7层709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合创盛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北三环路一段221号1栋1**9层90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韬。
原告北京富地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合创盛世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因双方和解,原告北京富地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富地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富地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富地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