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3民终61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神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17号院1号楼9层9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富地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33幢C栋7层7093号(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组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神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富地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40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神航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神航公司向富地公司支付货款143000元,待富地公司履行完安装调试测飞义务后另支付剩余一半货款143000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庭审已经查明,被上诉人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型号不一致,价款差距较大,一审法院无视这个事实,认为上诉人收货后没有提出异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明显存在偏袒,有失公平。双方就货不对版问题协商过多次,无论从富地公司***与神航公司***微信聊天中,还是在法庭的庭前调解中都能够确定这一事实。富地公司起诉本案后,在庭前调解中,由于上诉人对富地公司提供的飞控、**和地面站与合同不一致提出异议,富地公司主动对不一致的三个配件价格进行了变更,数额分别是飞控系统1900元,**2900元(包含避障**和仿地**两个的价格),地面站系统1500元,上诉人当时对富地公司变更的这三个配件的价款没有异议,按照上面变更后的价格计算出涉案10台无人机的价格为280810元。因为上诉人考虑到与富地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发现货不对版时没有强烈要求拒收富地公司的货物,而是积极与第三方公司协调,最终接收了货不对版的配件,但是并不意味着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高价支付货款,因此双方才在结算时对货不对版的货物价格进行协商。可见不论是双方在微信中还是在庭前调解中,最终10台整无人机加上10块电池的价格都是28万元多,这是富地公司所供实际货品的市场价格,供货人应该对其提供的货物具有瑕疵担保义务,提供的货物应该与市场价格趋于一致。双方无论在微信聊天中还是在一审庭前调解时,均对调整后的10台整无人机、10块电池的价款没有争议。双方有争议的是2架样机,检测费及违约金问题。一审法院无视这个事实,无视本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无视双方的合作关系,认为神航公司从未提出产品验收不合格或产品型号问题,就按照合同约定判令上诉人支付货款,有失公平。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检测费44800元是错误的,没有任何依据。关于检测费在双方的合同中以及上诉人与第三方北京江直公司的合同中都没有约定,不属于合同标的,让上诉人承担无依据。但是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乙方在向甲方供应合同货物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供产品说明文件。本案中,富地公司提供给神航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公司的货物是零散配件,无法确定配件组装后产品是否具备使用性和安全性。因此富地公司还应向第三方公司提供产品合格的证明。检测报告是富地公司提供产品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检测费应由富地公司承担。一审法院根据富地公司自己提供的请款备注内容,认为检测费用由神航公司承担,不能成立。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13万余元的违约金是错误的。双方供货时间和付款时间已经协商变更,同时富地公司货不对版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是第三人江直公司不向上诉人支付货款的主要原因,双方均存在违约及过错的情况下,违约责任应该互相抵消,富地公司要求违约金不应被支持。另,一审严重超审限,违反法定程序。
富地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富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神航公司向富地公司支付10套无人机和2套检测机货款共计542572元;2.判令神航公司向富地公司支付检测费用44800元及逾期利息(以44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1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神航公司向富地公司支付违约金351729元;4.诉讼费由神航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11日,神航公司作为甲方与富地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销售合同书》,约定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条件,向甲方供应下述合同货物:植保机硬件系统、飞控系统、双向超声波**、地面站系统、双向电台、充电管家、智能电池,数量各30,并约定了规格型号及单价,另约定有选装RTK地面基站和网络RTK;合同总价款1172430元,甲方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批10套产品总价款的50%为预付款,195405元;乙方在签订合同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10套植保无人机散件并安排人员随货一同到达,开展装配、调试及测试飞行及培训工作;甲方在收货并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156324元;甲方在确认货物验收后12个月内的使用过程中无明显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39081元;3.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批20套产品总价款50%的预付款,390810元,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20套植保无人机散件并安排人员随货一同到达,指导甲方人员装配、调试及测试飞行,甲方在收货并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312648元;甲方在确认货物验收后12个月内的使用过程中无明显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78162元。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合同总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上述款项需由甲方转入乙方在本合同中记载的账号内,乙方工作人员无权代收;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交货方式:乙方发快递或派人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货物验收:甲方应在收到货物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货物有瑕疵、破损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等,乙方应负责无偿更换或返工,直至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若经两次验收后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产品费用。甲方在收到货物3个工作日内未能组织验收或者验收后没有及时和乙方反馈验收结果,则视为验收合格;本合同签订后,由于甲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如乙方未开展生产工作,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的违约金,如乙方已经开展生产工作,则甲方应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合同款,并按合同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合同款,违约金金额为每逾期一天,支付合同价款的5‰,延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30%;本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停止或解除合同,除应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项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的违约金;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如乙方确遇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客观情况,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或提供服务的原因、可能拖延的时间通知甲方;乙方无故延期交货,或者没有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以获得谅解的,每延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延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30%;合同的解除:1.甲方解除合同如乙方存在下述任一情况,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1)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或甲方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合同货物,并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2)乙方交付的合同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3)乙方存在严重违反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2.乙方解除合同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款,并经乙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富地公司于2020年6月向神航公司交付了10套无人机及2套用于检测的样机。
2019年4月12日富地公司***申请预付账款24800元,协助神航公司垫付江直植保无人机检测款项,委托国家植保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植保机检测。4月15日,***申请付款20000元,备注为:因与神航公司进行的六旋翼植保无人机定制开发项目所需,代替北京通用航空江西直升机有限公司携带无人机出差至南京国家植保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送检的往返差旅费20000元整。
富地公司***与神航公司***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如下:
2020年7月14日,富地公司:因为咱们合同有期限,所以如果这个月协调不好,我得先发个函给你,至少先把合同的预付款付了。……神航公司:预付款也得江直给我呀,我也在催他们的合同执行呢。2020年8月10日,富地公司:账款可以支付了吗,这马上又一个月了。神航公司:这正在办呢……采购在走流程了,上周开始。……富地公司:领导签字是走采购付款还是?神航公司:采购付款,合同修订。2020年8月31日,富地公司:你跟他们协商的怎么样啦?神航公司:催流程,早就协商好啦。现在就是跑流程了。富地公司:这次能给多少?神航公司:我一会看一下,10架的款,不算多。富地公司:嗯,就把我上次发货的全结了吧。神航公司:嗯,应该是。
2020年12月30日,双方沟通本案争议。富地公司:两架样机带PTK的,85600,十套飞机238000,10块电池48000,检测费+检测公关40000,违约金、滞纳金这两项我主动给你减掉了。神航公司:后两项合同没有日期压根不成立,减掉应该的。富地公司:合同不是你不写就没有日期的。神航公司:两架飞机我还你,我认你48000电池,公关我认一半,306000,就这样了,你两架旧飞机要我86000,敢想。
富地公司称上述意见是双方协商时作出的让步,因未协商一致,现其按照合同约定主张。
富地公司称其主张的542572元包括10套无人机金额共计390810元,2架样机金额78162元,2套用于检测样机的RTK地面基站及多余12套电池费用73600元。神航公司认可10套无人机和两架样机交付,认可另有10块电池,不认可富地公司交付了RTK地面基站,但不同意支付2架样机款,同意退还样机。
另,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合同已解除。
神航公司称其可随时将样机返还富地公司。
富地公司原名称为北京富地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变更为现名称。
一审法院认为:富地公司与神航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富地公司已交付10套产品,神航公司应支付相应货款,按照合同约定单价,富地公司主张的10套无人机价款为390810元,与合同约定相符,一审法院予以采信。神航公司虽辩称付款条件未成就,但富地公司于2020年6月已交付第一批10套产品,富地公司多次催要货款,神航公司从未提出产品验收不合格或产品型号问题,故按照合同该约定,富地公司已交付的产品视为验收合格,现富地公司要求神航公司支付10套无人机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神航公司的上述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神航公司认可富地公司另交付10块电池,应按照合同约定单价支付价款。关于样机,因双方并未约定样机由神航公司付款购买,且神航公司称其可随时将样机退还富地公司,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神航公司也曾表示要将样机退还富地公司,故富地公司要求神航公司支付样机货款及样机电池、样机RTK地面基站价款,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神航公司应将样机退还富地公司。关于检测费,双方虽未举证证明就检测费承担有约定,但根据富地公司内部请款时的备注内容,该费用应由神航公司承担,富地公司垫付了该费用,现其要求神航公司承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神航公司未按期付款,富地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但金额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合同履行情况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神航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富地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8810元;二、北京神航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富地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44800元;三、北京神航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富地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1643元;四、驳回北京富地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查明的事实,富地公司向神航公司交付了10套无人机和10块电池,神航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向富地公司支付相应货款。神航公司主张富地公司交付的10套无人机与合同约定的型号不一致,双方在之后的协商调解中对10套无人机的价款进行了协商变更为238000元,对10块电池的价格48000元无异议,只同意货款数额为286000元,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合同中关于货物验收约定,甲方应在收到货物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甲方在收到货物3个工作日内未能组织验收或者验收后没有及时和乙方反馈验收结果,则视为验收合格。富地公司于2020年6月交付10套无人机,神航公司主张的产品型号不一致的问题应属于较宜发现的外观种类瑕疵,神航公司应当知情,而直到富地公司向神航公司催要货款时,神航公司并未提出产品验收不合格或产品型号问题,故按照合同约定,富地公司已交付的产品视为验收合格;其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本案中富地公司在调解过程中的陈述不应当然认定为对合同的货物价款进行了变更,故对神航公司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神航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10套无人机和10块电池的货款438810元。关于检测费,双方合同中对检测费的承担没有明确约定,纵观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各阶段的付款条件均未提出由富地公司完成检测义务,同时结合富地公司内部请款时的备注内容,本院对富地公司主张的由其垫付检测费、应由神航公司承担的意见予以采信支持。关于违约金,神航公司未按期付款,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酌情支持的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神航公司主张的第三方未向其付款不能成为其对抗富地公司的理由,故对神航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均不予支持。另查,一审并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之处。
综上所述,神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39元,由北京神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黎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俞 洁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