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太平***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7278号
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901。
负责人:林木雄,该公司华南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蕾,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大道中段(原三环八十号)。
法定代表人:蒋涤非,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伍平,湖南泰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旷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二环三段279号国营综合农场果林分场斗文坛办公楼附楼205房。
法定代表人:尹长江。
第三人: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西湖村山塘冲组269号。
法定代表人:何剑波。
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旷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2元,减半收取2281元,由原告第一太平***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双临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叶芷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