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30民初123号
原告:***,男,苗族,1969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大华,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望城坡三里垅重阳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罗汉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某,男,汉族,1998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福祥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陈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男,汉族,1989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田某某,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生,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生,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舒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222号华菱嘉园商务公寓楼、办公楼、写字楼边廊1403房。
法定代表人:王道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田某某、王某2、湖南舒捷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向 明
人民陪审员 严 政
人民陪审员 王卫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孟浩文
书记员付厚蓉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