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发展资产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3民初1403号
原告:湖南发展资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省财政厅综合楼17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露,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南路788号建工新城1101-11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福祥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受理原告湖南发展资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发展资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发展资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发展资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6458元,减半收取28229元,由原告湖南发展资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邹舟
代理书记员龙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