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뻻欢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9298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5月14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
被告: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钟石路10号中民筑友有限公司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江炳生。
被告: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福祥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陈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向***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通知***在2022年3月28日前缴纳诉讼费用,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雄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倩
书 记 员 徐 珊